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郑州修订河长制工作河湖库巡查制度

  • 更新时间:2019-03-27 浏览量:610次
  •  郑州市政府近日发布关于修订《郑州市河长制工作河湖库巡查制度》的通知,市、县、乡、村四级河长以及巡护员要定期开展巡查活动。每次巡查结束后,各级河长应及时将巡查情况录入河湖库巡查记录本,巡查记录由上一级河长负责检查,检查结果列入年终考核。
      通知提到,郑州市河湖库巡查制度于2017年度制定,通过近2年的实施,有效保证了各级河长定期巡河、履职尽责,促进了河湖问题早发现快解决。但河长巡河频次和郑州建设国家中心城市要求还有一定差距,经市政府研究,决定对巡河频次内容予以修订。原《郑州市河长制工作河湖库巡查制度》即行废止。
      按照新修订的《郑州市河湖长制工作河湖库巡查制度》,市、县、乡、村四级河长以及巡护员作为巡查主体,定期开展巡查活动。各级河长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时进行河道巡查,原则上市级河长每季度不少于一次,县级河长每月不少于一次,乡级河长每半月不少于一次。
      各级河长在巡查中,根据工作职责,结合区域实际情况,重点对河湖库水资源保护、水域岸线管理、水污染防治、水环境治理、水生态修复等情况进行全面巡查。每次巡查结束后,各级河长应及时将巡查情况录入河湖库巡查记录本;巡查记录由上一级河长负责检查,检查结果列入年终考核。
      此外,各级河长对巡查当日的河道基本情况、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、投诉举报处理情况等汇总,形成巡查报告,于每次巡查结束5日内报送至上一级河长。
      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、下级河长及巡护员上报的问题和各类举报投诉,市、县级河长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行政区责任单位签发整改督办单,明确整改内容和时限,并及时跟踪问效,确保问题整改到位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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